案例一: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案情概要: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了游览景点,导致旅游者体验感大幅降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内蒙古云上牧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内蒙古漫界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樊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乐游内蒙5天4晚”旅游活动,前期宣传为旅游者提供体验游牧生活、民俗表演项目。经执法人员核实,景区没有此表演项目。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线上发布草原之上旅游产品信息时使用“豪华四钻”酒店的虚假用语。经执法人员核实,该酒店未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区行政部门评定等级。以上两家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内蒙古港中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韩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内蒙古励诚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2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安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内蒙古景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某栋、张某、吴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内蒙古景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某栋、张某、吴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内蒙古景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员张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马某栋作出罚款1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64元的行政处罚,对吴某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219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导游苏某超进行导游活动,胁迫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概要: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导游苏某超提供导游服务,苏某超在带团过程中以不当言语胁迫游客购买骑马护具和景区索道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苏某超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3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导游苏某超的内蒙古鸿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导游蒙某娜、鲍某维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案
案情概要:导游蒙某娜、鲍某维在旅行社不知情的前提下,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增加了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导游蒙某娜作出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鲍某维作出暂扣导游证4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导游王某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案
案情概要:索菲亚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导游王某擅自安排游客到购物店进行购物,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导游王某作出罚款10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导游王某华、汤某、武某、冯某、陈某、张某敏、陈某蒙、靳某蓉、闫某、李某英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案情概要:导游王某华、汤某、武某、冯某、陈某、张某敏、陈某蒙、靳某蓉、闫某、李某英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该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每名导游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对委派上述导游的内蒙古魅力草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云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祥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吉蒙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观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爱旅行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翔元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祥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西蒙集散旅行社有限公司、内蒙古南北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李某明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李某明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李某明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6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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